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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单位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就《兰州市供水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兰州晚报讯 1月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兰州市供水条例(草案)》已经过兰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每6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将处以3万元罚款。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推行智能化管理

根据《条例(草案)》,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既有住宅建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施改造;抄表到户改造和新建住宅结算水表应当按照“智慧水务”等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案,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专用电缆光缆,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供水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同时,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规模设立标准化检测机构,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检测设备,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原水、工序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的水质进行检测,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将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原因、时间以及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用户。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发布停水公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尽快恢复供水。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条例(草案)》提出,城镇公共供水实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周边已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农村供水价格施行政府定价;未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农村供水价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执行。执行政府定价的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计量水表记录的实际用水量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开具统一收费凭证。

水表无法计量按责任划分收取费用

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由于供水企业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3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照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用户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的,供水企业有权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并送达。用户在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对其限时供水;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对其中止供水。

供水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欠费用户。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水费和违约金之时起12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每6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消毒的3日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在居民小区或者供水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清洗消毒公告。清洗消毒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单元门口或者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向用户公示。二次供水单位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因清洗消毒造成供水的二次污染。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将被罚

违反本条例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二次供水单位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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